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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李**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李**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3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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