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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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