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杨**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本案需补充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