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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限公司与舟山**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拖航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舟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润欣港航**公司拖航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审判员姚雪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润欣港航**公司支付原告舟山**有限公司266000元,该款项分三期付清,第一期于2009年5月底前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于同年6月底前支付100000元,余款于同年7月底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浙江润欣港航**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则被告另需多支付原告舟山**有限公司利息61000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偿款项向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其余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被告浙江润欣港航**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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