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宁波**沙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4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属的拆迁补偿款103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宁波**友沙场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3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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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