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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与章**(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汤**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宣判的应写明“并当庭宣告判决”)。到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情况。(被告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到庭的,应写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文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章**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应予保护。依照(法律条文)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浙江**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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