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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和飞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和飞诉被告张**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由象山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飞起诉称:2003年上半年,原告受雇于被告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2005年下半年被告的渔船去海南捕捞,为此双方结算了工资。被告于2007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8000元。经原告催讨多次无果,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在答辩和庭审中,承认原告张**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工资欠款人民币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单位编码: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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