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松岙镇开开印刷厂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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