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店区**装公司诉淄**化工厂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尚有22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4)张**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李**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王**与淄博**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淄博乐**限公司与淄博**限公司、淄博益得医药化工厂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