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6日作出的(1996)任柳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材料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1997年9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26018.8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1996)任柳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