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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龙口**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口**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城民重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口**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09)龙城民重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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