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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曲*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传平诉被上诉人曲*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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