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传平诉被上诉人曲*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执行裁定书
谭**与淄博市张**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店区**装公司与淄**化工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烟台**医医院与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福建实**限公司、福建实**限公司龙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福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团公司、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王**、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