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医医院与孙**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于**与福建实**限公司、福建实**限公司龙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曲*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福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团公司、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王**、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薛才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曲**与高东梁、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