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劳务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初字第6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王**与淄博**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淄博乐**限公司与淄博**限公司、淄博益得医药化工厂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裁定书
张**与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烟台**医医院与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福建实**限公司、福建实**限公司龙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前与陈*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