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于**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牟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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