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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好与宋协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延好诉被告宋协才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延好的委托代理人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协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曲延好诉称:被告系我雇佣的货车司机,在雇佣期间被告将应结算给我的货款截留,累计数额为17700元,为此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份,现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我的货款17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宋协才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才系原告曲延好雇佣的货车司机,在2011年期间,被告将货主应支付原告的货款计17700元截留,为此被告于2012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元*(17700元)宋*才2012.1.6号”。为索要该欠款,原告诉来本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从事雇佣工作中擅自截留货主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17700元,因此给原告出具了欠款17700元的欠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付清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曲延好欠款1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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