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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通港饭店与刘**、陈**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通港饭店诉被告刘**、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陈**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通港饭店撤回对被告刘**、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陈**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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