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通港饭店诉被告刘**、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陈**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通港饭店撤回对被告刘**、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陈**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