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高*、吕*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赵*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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