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事务所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702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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