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宋*欠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三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三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