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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极与逄学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武极诉被告逄**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极撤回对被告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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