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武极诉被告逄**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极撤回对被告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曲**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双林前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高军、吕*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姜**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唐**、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孙*与烟台市牟**村村民委员会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事务所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