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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天风诉被告曲**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天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天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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