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与高东梁、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光诉被告高**、孙**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