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韩**、曲学莲欠款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韩**、曲**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西系山村的收入1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支行,账号:06×××9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