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衣新田与被执行人刘*、柳**返还苹果押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栖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0×××75账户上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衣顺与贾**欠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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