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05)栖民一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栖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裁定书
朱**与牟**、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银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与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