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康长泉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与被申请执行人康**欠款纠纷一案【(2014)邹**第292号】予以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