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与江苏**城项目部、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史**与被告江**有限公司邹城**程项目部、江苏登**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被告江**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江苏**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以被告江苏登**限公司邹城**程项目部、江苏登**限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工程地点位于邹城市,邹城市即为工程施工行为地。《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被告江苏登**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登**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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