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计小筛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7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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