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剑诉被告董*更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剑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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