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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卢**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在邹城市北宿镇北宿煤矿家属院东侧路南开设一福利彩票投注站,被告经常去本站购买彩票。2013年7月22日,被告购买662元彩票后,因无钱书写“今有卢**欠款662元整”欠条一张。第二天,被告又去本站购买彩票1850元,亦无现金,为此又书写欠条一张,“今有卢**欠款1850元整,两个月之内还清”。随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归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51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卢会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卢**欠款662元整2013.7.22”。次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卢**欠款1850元整,两个月之内还清欠款人:卢**2013年7月23日”。上述两笔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两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证认定的,均已分别收存、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请求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欠款25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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