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冯**与被告李*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万**与石*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丛荣菊与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任**、邹城**程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荣**、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宋**与李**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聂**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李**、聂**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