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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李*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冯**与被告李*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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