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荣**、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荣**、徐**、徐**、郭**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徐**、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坦诉称,被告及其丈夫徐**在家养牛,经常用原告的饲料,2013年4月22日经结算当场给付20000元,下欠21000元徐**给了欠条,载明“下欠21000元,徐**,2013年4月22日”。2013年9月30日,徐**因车祸死亡,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被告将所养的所有牛卖掉搬回娘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饲料款2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荣**、徐**未作答辩。

被告徐**、郭**辩称,与徐**分开家6年了,他的宅基、养牛的厂房、地磅都是他的,我也没要。他欠谁的钱以及谁欠他的钱,我们都不知道,是不是欠吕印坦的钱,我们也不清楚。我也没能力替他还这个钱。我们没有继承徐**的遗产,也不会继承徐**的遗产,所以没有还款责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2013年4月22日徐**给我打的欠条,证明我与徐**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徐**、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该欠条不认可,不知道是不是徐**写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荣**与被告徐**、郭**翁媳、婆媳关系,系借款人徐**之妻。被告荣**与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1月28日婚生一子徐**,现随荣**生活。徐**于2013年10月31日因车祸去世。

2008年始,原告吕**为徐**供应饲料用于养牛。2013年4月22日,徐**向吕**书写欠条一张“下欠,21000元,徐**,2013年4月22日”。

徐**去世后,吕**向被告荣**主张过该笔借款,被告未还。被告荣**在徐**去世后将家中饲养的牛全部卖掉携子回娘家居住。

上述事实主要是依据庭审查证,书证证明的事实认定的,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已收存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为徐**养牛供应饲料,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该笔欠款是被告荣**与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该由荣**负责偿还。故原告吕**要求被告荣**偿还欠款21000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荣**、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徐**、徐**、郭**承担还款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与其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三被告实际对徐**的遗产进行了继承,且被告徐**、郭**明确表示放弃对徐**的遗产的继承,故原告要求被告徐**、徐**、郭**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饲料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25元由被告荣**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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