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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在成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漯河**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原审法院)(2010)漯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秦培相,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漯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周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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