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复议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张**因不服许昌**民法院2009年12月1日作出的(2009)法拘字第11号拘留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认为,许昌**民法院在执行高喜元与长葛市坡胡文生汽配厂欠款纠纷一案中,其与父亲张**一起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是合法行为,不是阻碍法院执行,而许昌**民法院(2009)法拘字第11号拘留决定认定其妨害公务,事实错误,内容违法,应依法予以撤消。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张**的复议申请后,通过调卷审查、听取许昌**民法院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情况汇报,现查明:

2009年12月1日14时40分左右,根据买受人胥玉焕的申请,许昌**民法院在执行高喜元与长葛市坡胡文生汽配厂欠款纠一案过程中,为交付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长葛市坡胡文生汽配厂的土地而强行清场时,张**及其子女张**等人在执行现场强行拦住铲车,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以死威胁清场,严重妨碍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此,许昌**民法院决定对张**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昌**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于2009年12月1日为交付所拍卖土地强行清场时,张**及其子女张**等人在执行现场强行拦住铲车,并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以死威胁清场,阻碍法院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法院执行公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张**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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