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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诉上海**鞋厂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4年10月9日、11月10日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拖鞋。原告按约交付加工物,并垫付了部分辅料款,但被告未履约。被告对此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仍未履行。故要求被告支付加工价款56738.50元;偿付利息损失1500元,并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56738.5元,偿付利息损失1500元,共计58238.5元,分别于2005年10月至2005年12月每月25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13238.5元于2006年1月25日前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257元,财产保全费632元,共计2889元由被告负担,于2005年11月25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5年9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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