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限公司加工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因证据原因,现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现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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