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冯**与被申请人马**(马*)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冯**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马*)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马**(马*)拥有的位于泰安市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XXX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