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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敬诉何连启欠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何连启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向商丘**民法院申请再审。商丘**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商立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被申请人何连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08年8月18日,原审原告何*启起诉至本院称,原告将36户村民的进料款142125元转给了被告,而被告只还款77125元,仍有65000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现金65000元。原审被告未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原审查明,2004年3月29日,原告何连启将36户村民的进料款142125元转交给了被告李**。后被告李**返还77125元,下欠65000元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李**收到原告何**转交的进料款,仅返还77125元,仍欠6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应予清偿而未清偿,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清偿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现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被告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现金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李**申请再审称,我们是集体兑钱,每人5000元进料,要回来一部分,还剩6万多元没要回来,人找不着了,要不来钱,钱不是我拿着的,我的钱也没要回来,不应该我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何连启辩称,我把帐转给他,他开始要钱,他说没要过来,社员都来找我要钱,刚开始是我收的钱,社员起诉我,有李**开的条子,应该李**拿这部分钱,我不该拿。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2003年4月份左右,原审原告何**及原审被告李**的村庄被府前花园开发商开发成了商品房,由原审被告李**组织,村民自愿集资,给开发商进料,大家分红,何**共收36户村民集资进料款142125元。后因原审原告何**外出打工,即将进料单据、现金等转交给了原审被告李**。后原审被告李**追回77125元返还部分村民,下余36户村民的集资款65000元未还。原审原告何**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何*启与原审被告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审被告李**收到原审原告何*启转交的进料款,双方对已偿还77125元及下欠65000元未还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原审原告何*启要求原审被告李**偿还债务的事实清楚。原审被告李**申诉认为其不应偿还该笔款项,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原告何*启要求原审被告李**偿还债务6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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