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朱复志欠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朱**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09年2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63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借原告6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2009年二月份左右,由于我资金周转不开,从张**手里借了6300元,并给张**出具欠条一张,说是从张**拉豆芽的钱里扣除。后来帐顶完后,我曾多次给张**的妻子催要欠条,张的妻子对我讲欠条在洗衣服时洗烂了,一直不给,并说我以后不会再向你要二次钱。现张**的钱已经顶清了,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于2009年2月22日因办豆芽房需要,向原告张**借款63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被告应予以归还。被告朱**辩称原告长期在其处拉豆芽,借款已经抵清,因仅提供人证一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6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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