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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沈**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沈**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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