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沈**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于长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贾洪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贾德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执行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郭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郝*与被告前郭县额如乡大山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郭县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额如乡经管中心)与被告赫宝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