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岗村委会与被告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岗村委会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