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福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珠海**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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