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市**总公司与梁**、唐**、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总公司诉被告梁**、唐**、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珠海市**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总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唐**、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珠**业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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