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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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