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甘卓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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