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民委员会诉被告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江门**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商**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陈**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薛**、第三人薛**农业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门市新**民委员会与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