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门市新**民委员会与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民委员会诉被告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江门**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