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诉被告薛**、第三人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及第三人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薛**及第三人薛**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对被告薛**、第三人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