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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3年1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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