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邱**、第三人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