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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邱**、第三人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邱**、第三人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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